令外界广为关注的黑名单企业管理办法,在2015年即将结束前终于出炉,并将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企业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交虚假材料、发布虚假广告、商标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直销违法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等十种相关情形下,将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这十种情形中,多处都提到一项必要条件,即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对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该《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将重点采取4项管理措施: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同时,工商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工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不过,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并不适用该《办法》。在此方面,国家总局将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